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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自治区《采购业务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》
发布时间:2013-11-07 10:22:30 点击数:

第一条  为增强中心工作人员的依法履职意识和工作责任心,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,从源头上控制有效质疑和投诉事项的发生,根据《政府采购法》和《公务员法》等有关法规及中心的相关规定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
第二条  本实施办法所称工作过错,是指工作人员在承办政府采购业务工作中,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未按法定的流程和程序要求办理,引发供应商提出有效质疑和投诉事项,或给中心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,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,依照本实施办法应受到追究的行为。

第三条  追究工作过错责任坚持下列原则:

(一)实事求是,依法追究的原则;

(二)过错与处分相适应的原则;

(三)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。

第四条  责任追究方式:

(一)责令检讨;

(二)通报批评;

(三)降低年终考评等次;

(四)行政处分。

第五条  追究过错责任,应根据承办政府采购业务工作中过错发生的原因、性质、程度、后果及当事人认识错误的态度,单独或合并使用追究方式。

第六条 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予以追究:

(一)不认真履行职责,粗心大意,擅离职守,贻误工作,造成不良影响,或一定危害后果的;

(二)重大事项不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,擅自做主造成工作失误的;

(三)不按法定流程和程序要求办理,引发供应商提出有效质疑的;

(四)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及时解决,推诿扯皮,致使矛盾激化并产生不良后果的;

(五)有其它违反有关法规和制度要求,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。

第七条  过错责任由过错人承担,二人以上共同导致过错行为发生的,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。

第八条  由于项目承办人弄虚作假、隐瞒真相等原因,导致项目负责人、处长、分管主任失误,并造成严重后果的,追究项目承办人的责任。

第九条  对过错连带责任追究,按照中心分级管理原则,项目负责人、处长、分管主任对下一级出现的过错应发现而未发现,或应纠正而没有纠正的,应追究上一级领导的责任,同时追究下一级工作人员的责任;

第十条  因中心领导的指令或干预,导致过错的,追究相关领导者的责任。中心领导班子发生过错的,中心主任承担主要责任。

第十一条 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:

(一)工作过失当事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、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;

(二)由于过失造成过错,危害不大的;

(三)确因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,造成工作过错后果发生的。

第十二条 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从重追究责任,构成犯罪的,交由司法机关处理。

(一)多次发生过错,经教育仍不改正的;

(二)情节恶劣,后果严重,影响较大的;

(三)因索贿受贿、徇私枉法,故意导致过错发生的;

(四)对组织查处工作设置障碍,坚持错误,拒不改正的。

第十三条  项目承办人的查处工作由分管主任负责,查处结果报主任办公会审议,由中心领导班子集体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。项目负责人以上人员的查处工作由中心主任负责,查处结果和责任追究处理意见向办公厅党组汇报后做出决定。

第十四条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。